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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学院科研保密管理办法》于 4月23日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学院科研保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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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9日
农学院科研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科研保密管理,强化科研保密意识,依据《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学校有关保密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分管科研工作的领导为学院科研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科研保密工作。科研项目主持人是科研保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主持项目的科研保密管理。科研秘书具体负责科研保密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院定期组织科教人员学习上级单位保密管理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管理制度规定,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增强科研保密意识,加强保密管理工作。配合学校科研管理、保密等部门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科研保密管理工作。
第四条科研项目获准立项签订合同时,项目合同内容必须包含规范严格的保密条款,明确项目研究中的保密要点,严格限定知悉人员范围,确保项目组成员明确本人保密责任。
第五条项目结题验收,项目负责人应督查项目组成员清退涉密资料,清理纸质载体和磁介质载体,及时交学校归档。该项目组成人员若无其它涉密岗位,须办理涉密人员离岗脱密手续。
第六条对涉外科研合作项目立项前,要对项目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了解核实国内外合作背景,有疑问者要及时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外事管理部门研究。凡涉及国家秘密的科研内容,一律不得进行合作。
第七条 对种质资源、试验结果、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数据、样品、制作方法、技术方案、设计图纸、计算机程序等科研技术秘密,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保密意见,经学院科研保密负责人批准后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种质资源要建立专人保管、使用登记制度。
第八条 承担的涉及各类安全的科研项目(如转基因项目、种质资源调查项目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做好保密管理工作。所产生的文件、资料、图纸等要有专人保管,并建立健全借阅、登记手续。确需复印时,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和主管科研的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 对载有科学研究技术秘密的文件材料、图纸、移动磁(光)盘、图像、声像等资料及样品,要采取保密措施,严格归档管理和借阅查阅制度。记录科研技术秘密的载体不得携带出国(境)。
第十条 凡存有科研项目秘密内容的计算机系统、电子通讯系统,不得与互联网连接。
第十一条 承担的各类涉密科研项目,未经学院以及学校科研管理和保密部门批准,不得允许国(境)外人员参观、照相、录音、录像等。
第十二条 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发表学术论文、提供咨询、成果展示等,不得展示涉及科研技术秘密的内容。
第十三条 鼓励科教人员通过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等途径,加强对已取得的科研技术秘密进行保护。
第十四条 科研团队(课题组)负责人要定期开展科研保密管理自查工作,做到检查有台账、有结果,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第十五条 科教人员工作调动或者退休时,应及时做好好科研资料档案(包括实验方法、实验材料、实验记录等)等移交手续,不得带走或者保存相关科研资料、科研档案,否则不予办理调动或退休手续。
第十六条科研过程中产生的项目申报书、结题报告、实验记录等所有资料、档案,必须规范管理和安全保存,不得随意丢弃。确需销毁的科研资料档案,必须送交相关部门批准的单位,确保资料档案安全销毁。
第十七条若发生科研泄密,直接责任人必须在24小时内学校保密工作办公室、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学院报告。直接责任人和项目负责人写出泄密情况报告,项目负责人写出泄密查处报告和补救措施。学院向学校科研管理、保密部门汇报,由学校依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对有泄密行为者,要查清事实,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故意泄密、窃密、出卖科技秘密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科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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